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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保护中心 英文名称为: ICOMOS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CENTER 英文缩写为: IICC

第二条 本中心以文物保护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 文物保护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承认并遵循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ICOMOS)的章程。主要致力于ICOMOS全球范围内的保护规划、研究、培训中心工作。

第四条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文物局、西安市人民政府为本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中心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68号 邮政编码:7100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中心的宗旨:依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人才科技优势,积极参与全球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把企业建成全球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研究、培训中心,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培训基地。

第七条 业务范围: 文物保护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 文物保护项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负责总体协调,常务副主任负责具体事务。主任之外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咨询以及专项技术工作,在各自专业领域进行研究、发展古迹保护理论、制订相关的条例和宪章,参与国际咨询交流合作并提供专业培训。

第九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文物局协商并报请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执委会讨论同意后任命。常务副主任为中心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主任负责IICC与国际、国家具体相关部门以及中心工作的总体协调。

第十一条 常务副主任对中心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领导对中心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二)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第十二条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展开工作,并组织、实施某项中心的具体事务。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中心下设秘书处、培训部、项目部三个部门,其中项目部包括漆木纸质保护室、壁画陶瓷石刻保护室、金属与人骨保护室及古遗址与古建筑规划设计建筑室四个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 一 ) 从事相关文物保护、规划、培训工作所得酬金; ( 二 ) 西安市人民政府拨款; ( 三 ) 社会募捐; ( 四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二十三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