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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全文)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于2005年5月12~14日在维也纳通过)

 

 

序言

第一条  《维也纳备忘录》是主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的成果,该会议是应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巴黎,2003年6月30日至7月5日,第27COM 7B.108号决定)的要求于2005年5月12日至1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来自55个国家的600多名专家和专业人员到会,会议由教科文组织赞助。

第二条   谨记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的范围;忆及公约第4条和第5条,致力于全球协作以及必要就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城市活跃的经济动态和近期的结构变化进行全球讨论;

第三条  进一步忆及各处遗产是基于“突出的普遍价值”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保护这种突出的普遍价值应是保护政策与管理策略的核心;

第四条  特别考虑到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8年科教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76年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8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景观设计师联合会《历史园林国际宪章》(《佛罗伦萨宪章》)、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以及1996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召开的第二次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和成员国在会上批准的《21世纪议程》;

第五条  希望在上述文件和有关古迹遗址可持续性保护讨论的整体框架内,将《维也纳备忘录》视为一种综合性途径的重要声明,该方法基于现存历史形态、建筑存量(stock)及文脉,综合考虑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性发展和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

 

定义

第六条  《维也纳备忘录》谈及已列入或者申报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城市,以及在市区范围内有世界遗产古迹遗址的较大城市。

第七条  根据1976年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历史性城市景观指自然和生态环境内任何建筑群、结构和开放空间的整体组合,其中包括考古遗址和古生物遗址,在经过一段时期之后,这些景观构成了人类城市居住环境的一部分,从考古、建筑、史前学、历史、科学、美学、社会文化或生态角度看,景观与城市环境的结合及其价值均得到认可。这些景观是现代社会的雏形,对我们理解当今人类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价值。

第八条  历史性城市景观植根于当代和历史上在这个地点上出现的各种社会表现形式和发展过程。这些景观的定性因素包括:土地使用和模式、空间组织、视觉关系、地形和土壤、植被以及技术性基础设施的各个部件,其中包括小型物件和建筑细节(路缘、铺路、排水沟、照明设备等)。

第九条  特定背景下的当代建筑指出现在建筑历史环境中的所有重大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干预,其中包括开放空间、新建筑、历史建筑及遗址的扩建或延展以及改建。

第十条  近十年来,文化遗产的含义有所扩展,其解释更为广泛,引导人们认识到人与土地的共生共息以及人在社会中的作用。这就要求在所辖范围内采取新的方式方法来保护城市,发展城市。这种发展变化在国际宪章和建议书中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第十一条 《维也纳备忘录》关于当代发展对具有遗产意义的称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其中的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含义超出了各部宪章和保护法律中惯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

第十二条  经过一段时间逐步有序的土地开发过程,通过城市化进程、融合环境和地貌条件、体现出相关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价值观,历史性城市景观获得了其独特的普遍意义。因此,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保护和保存既包括保护区内的单独古迹,也包括建筑群及其与历史地貌和地形之间的在实体、功能、视觉、材料和联想等方面的重要关联和整体效果。

 

原则与目的

第十三条  功能用途、社会结构、政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变化反映在对于传统历史性城市景观的结构干预上,这些变化可以看作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决策者着眼于城市整体,采取前瞻性行动,并与其他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展开对话。

第十四条  历史性城市景观内的当代建筑所面临的核心挑战是与发展态势协调互动,这一方面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尊重传统城市风貌和城市景观。生机勃勃的历史城市,特别是世界遗产城市,要求城市规划与管理政策将文物保护作为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绝不能损害历史城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种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第十五条  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未来要求决策者、城市规划者、城市开发者、建筑师、文物保护工作者、业主、投资者和相关公民之间互相理解,共同努力保护城市遗产,同时在考虑现代化和城市发展问题时应注重文化和历史因素,加强城市特征和社会凝聚力。

第十六条  考虑到人类与周边环境之间的联系和地域归属感,一定要保证城市生活的环境质量,以促进城市经济繁荣,提高城市的社会和文化活力。

第十七条  实际干预和功能干预主要关注的是在不损害历史城市结构与形式的特点和意义所体现出的现有价值的情况下,改善生活、工作和娱乐条件,调整用途,以便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率。这意味着不仅要提高技术标准,还要基于适当的目录和价值评估,以及增建高质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实现历史环境的复兴与当代发展。

 

保护管理的指导方针

第十八条  决定对于历史性城市景观做出干预或在其中兴建当代建筑,一定要仔细斟酌,采用注重文化和历史因素的策略,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并借助专家的知识。这样可以在尊重历史结构与建筑主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在具体问题上采取正确行动,探究新旧建筑之间的空间环境。

第十九条  深入了解某地的历史、文化和建筑,而不仅仅了解建筑物本身,是制定保护框架的关键所在。应为建筑委员会提供城市规划理论以及类型学与形态学分析工具。

第二十条  规划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及时发现机会,确定风险,保证发展和设计过程的均衡合理。所有的结构性干预都立足于能够说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价值与意义的综合调查分析。调查有序干预的长远影响和可持续性是规划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历史结构、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

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基本定义(根据本《备忘录》第7条),城市规划、当代建筑和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保护应避免所有形式的伪历史设计,因为这种设计形式既背叛历史,也否定当代。不应该以一种历史观替代其他观点,历史必须是可以解读的,而通过高质量的干预措施使文化得以延续使我们的最终目标。

 

城市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二十二条  道德标准、优质的设计与施工、以及注重文化历史背景,都是规划过程的前提条件。历史区域内的优质建筑应该适当考虑既有规模,特别是要考虑建筑体积和高度。新的开发工程一定要尽量减少对重要建筑和考古遗存等重要历史要素的直接影响。

第二十三条  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和艺术设计来扩展历史城市内部及其周边的空间结构,这些空间结构是复兴历史城市的关键因素:城市规划和艺术设计可以彰显城市的独特历史、社会和经济脉络,并传诸后世。

第二十四条  世界遗产的保护还包括公共空间的设计:应特别关注功能、规模、材料、照明、街道设施、广告和植物等多项内容,不一而足。遗产区域内部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必须包括各种相关措施,以尊重历史结构、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减轻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  城镇景观、屋顶景观、主要视觉轴线、建筑地块和建筑类型都是构成历史性城市景观特征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更新问题上,历史性屋顶景观和原初的建筑地块是规划和设计的立足点。

第二十六条  作为总的原则,比例与设计必须适应历史形态和历史建筑的特殊类型,清除值得保护的历史建筑核心区(“形式主义”)不是合理的结构性干预措施。一定要谨慎从事,以确保世界遗产城市的当代建筑开发是对历史性城市景观价值的提升,并且把当代建筑开发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以避免城市的历史性格受到损害。

 

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世界遗产历史性城市景观内部的动态变化与发展的管理工作包括如下内容:利用科学的目录编写法,准确了解辖区以及具备遗产价值的各种要素,通晓“管理计划”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方法、以及工具。

第二十八条  历史性城市景观“管理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要求跨学科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参与,并需要及时启动全面的公众咨询。

第二十九条  历史性城市景观品质管理的目的是永久保护以及改善空间、功能、与设计相关的价值。就此而言,应特别强调当代建筑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互相融合,应在提出当代干预议案的同时一并提交《文化或视觉影响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城市开发的经济利益应服从遗产保护的长远目标。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开放空间和当代建筑可以彰显城市特色,从而极大地提升城市的价值。当代建筑可以吸引居民、旅游者和资金,因而是有力的城市竞争工具。历史遗产和当代建筑共同构成当地社区的资产,应为教育、休闲和旅游服务,确保这些遗产的市场价值。

 

建议

以下建议提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

1.            对于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性区域,在审查遗产完整性所面临的任何潜在影响既定影响时,应考虑本《备忘录》所表述的历史性城市景观概念和建议。应制定计划,阐述历史性称呼四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以及巩固上述原则。

2.            在审议历史城区时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新遗产和遗址时,建议将历史性城市景观概念纳入申报和评估的过程。

3.            请教科文组织研究制定历史性城市景观方面新的推荐书的可能性,以补充和更新现有的推荐书,其中要特别关注当代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问题,今后应将这个问题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