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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全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五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于2005年10月10日至11日在巴黎通过)

 

 

《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注意到当代建筑对世界遗产本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容乐观,越来越受到决策者、城市规划者、城市开发商、建筑师、保护主义者、财产所有者、投资者以及有关市民的关注;

获悉应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的要求(第27 COM7B.108 号决定),2005 年5 月12 日至14 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关于“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管理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的国际会议;

考虑到在维也纳国际会议上讨论了一整套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的重要准则和方针1,即《维也纳备忘录》,并且这些准则和方针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德班,2005 年)上受到了欢迎(第29 COM 5D 号决定);

忆及保护历史景区的准则和方针已被列入多项国际宪章和文件,例如1964 年的《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8 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及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书》、1976 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历史或传统建筑群及其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议书》、1982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景观设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历史花园宪章》(佛罗伦萨宪章)、1987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保护历史名城和历史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94 年的《奈良原真性文件》,以及第二次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文件和会员国于1996 年6 月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批准的《21 世纪议程》;

还考虑到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的范围,尤其是争取国际合作的第4 和第5 条,以及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城市的经济、社会和人类发展纳入全面规划方案的必要性;

还忆及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财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保护这种价值应是任何保护政策和管理战略的核心内容,根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历史或传统建筑群及其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议书》,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指的是自然和生态环境中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地的集合体,包括考古和古生物遗址,它们是在相关的一个时期内人类在城市环境中的居住地,其聚合力和价值从考古、建筑、史前、历史、科学、美学、社会文化或生态角度得到承认。这种景观塑造了现代社会,并对于我们了解今天的生活方式具有极大价值。

 

通过《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所述的如下原则:

1.功能用途、社会结构、政治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均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对历史城市景观的结构性干预中,应该承认它们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需要决策者高瞻远瞩,胸怀整个城市,而且需要与其他有关方面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

2.历史城市景观中当代建筑的关键难题是,一方面要顺应发展潮流,促进社会经济改革和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尊重前人留下的城市景观及其大地景观布局。充满活力的古城,尤其是世界遗产城市,需要一种以保护为主要出发点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决不能危害古城的本来面貌和完整性,而后者又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

3.物质和功能性干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善生活、工作、娱乐条件并且在不损害从古城的结构及形式特点和意义中产生的现存价值的前提下改变其用途,从而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这意味着不仅要提高技术标准,还要在编制正式目录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历史环境进行修复并开展当代开发,还要增加高质量的文化表现形式。

 

考虑到保存历史城市景观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大会:

a. 鼓励决策者、城市规划者、城市开发商、建筑师、保护主义者、财产所有者、投资者和相关市民通力合作,保护城市遗产,同时以对文化和历史谨慎的方式考虑社会现代化和社会发展,增强城市特色和社会凝聚力;

b. 进一步鼓励通过改善生活、工作、娱乐条件并且在不损害从历史城市的结构及形式特点和意义中产生的现存价值的前提下改变其用途,从而提高历史城市的生活质量;

c. 强调将当代建筑恰当地融入历史城市景观中的必要性,并强调在计划进行当代干预时开展文化或观赏影响研究的重要性;

d. 请《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将《维也纳备忘录》中确定的原则纳入各自的遗产保护政策;

e. 鼓励《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在它们提名时和拟定已经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产管理规划时,综合考虑历史城市景观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