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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章程(全文)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第24届会议于2005年11月11日修订通过)

 

 

第一条   目标和职责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以下简称“ICCROM”)应通过发起、发展、促进和推动此类保护和修复状况从而为世界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和修复事业作出贡献。ICCROM尤其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收集、研究和传播与保护和修复文化财产的科学、技术和各民族的资料;

b. 在这一领域协调、鼓励和开展研究,尤其是通过团体或委托专家方式的调配、国际会议、出版物和专业人员的交流来开展上述工作;

c. 在有关文化财产保护和修复的普遍或专门问题上提出建议或忠告;

d. 在提供文物保护与修复培训和提高保护与修复工作水准方面提供帮助;

e. 鼓励更好地理解文物保护与修复的新想法。

 

第二条   会员

1. ICCROM是一个由会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

2.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以下简称“UNESCO”)的成员国向UNESCO总干事递交申请后将可能成为ICCROM的会员国。任何已为ICCROM会员国并随后不再是UNESCO成员国的国家将被保留其ICCROM的会员资格。

3. 非UNESCO成员国,或根据第10条退出的前ICCROM会员国,可以向ICCROM总干事提交会员申请。经理事会对申请书考虑后,此类国家可被全体大会准许成为ICCROM会员。会员资格的批准应经出席全体大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本段UNESCO总干事应被告知ICCROM会员国被准批的决议。

4. 根据本条第二段,会员资格应在UNESCO总干事收到正式入会声明的30天后生效。根据本条第三段,会员资格应在全体大会通过该会员国申请当天生效。

5. 每个会员国应根据全体大会确定的比率向ICCROM交纳会费。

 

第三条   机构

ICCROM应由全体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四条   全体大会

1. 成员与参与者

a. 全体大会应由ICCROM会员国代表组成,每位代表应代表每个会员国。

b. 这些代表应从文物保护和修复领域内最有资格的技术专家中挑选,并尽可能来自那些该领域内的专业机构。

c. UNESCO、艺术品修复学院和第5.1条(j)中涉及的理事会非投票理事应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全体大会的会议。他们可有提案权,但不应有表决权。

 

2. 职责

全体大会的职能应是:

a. 决定ICCROM的总政策;

b. 根据理事会的提案,考虑并通过ICCROM下两年的行动计划和预算;

c. 依照第2.3条吸纳新会员国;

d. 选举理事会理事;

e. 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依照第6条(d)任命总干事;

f. 考虑并通过理事会和ICCROM秘书处相关活动的报告;

g. 确定会员国的会费;

h. 采纳ICCROM的财务条例;

i. 根据第9条决定制裁的适用。

 

3. 程序

全体大会应:

a. 每两年召开一次常规会议;

b. 若全体大会本身需要,或应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国的要求,或根据理事会的需要,则召开特别会议;

c. 除了全体大会或理事会另有决定外,通常情况下全体大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

d. 采纳自身程序规则;

e. 在每次会议开始时选举大会主席和其他官员;

f. 为方便执行其职责,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委员会。

 

4. 表决

根据第9条,每个会员国在全体大会中应行使一次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程序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应由出席大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多数形成决定。

 

第五条   理事会

1. 组成

a. 理事会应包括全体大会选举的理事、一名UNESCO总干事代表、一名意大利政府代表、一名艺术品修复学院代表和下面(i)小段中涉及的不参加投票的理事;

b. 选举出的理事应有12名,会员国增至30个以后,每增5个会员国则增加一名理事。选举出的理事总数不应超过25名;

c. 考虑到世界范围内主要文化区域公平代表性的要求,考虑到与ICCROM工作相关的不同专门化领域的覆盖面,大会选举出的理事应从文物保护和修复领域内最有资格的技术专家中挑选。全体大会也应考虑到这些专家有能力履行理事会的管理和执行职能;

d. 全体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会理事任期4年。但是根据全体大会第一次常规会议,全体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中一半任期4年,一半任期2年。如果选举出的理事数量为奇数,则奇数加一的半数理事任期4年;

e. 理事会理事的工作应从其当选的全体大会会议闭幕开始,至期满当年召开的会议闭幕时结束;

f. 除了任期不能超过两期以外,理事会理事应能连选;

g. 如果理事会理事死亡、永久丧失能力或辞职,其空缺应由全体大会上次选举中未被选上的最高票数候选人填补以完成剩余的任期。若该候选人不适合就任,则该席位应由上述选举中次高票数候选人填补,以此类推,直至轮完所有候选人。若该席位无法由上次选举中的候选人填补,则该席位应保留空缺至下次全体大会会议选举。

h. 理事会理事根据个人能力由全体大会选举出来。他们应该从ICCROM的角度而不是代表所在的国家履行其职责。

i. 不参加投票的理事会理事应为一名国际博物馆协会代表和一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代表。

j. 不参加投票的理事会理事可参加理事会的讨论。

 

2. 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应是:

a. 在全体大会的领导下监督全体大会通过的行动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b. 依照全体大会的决定和指示并考虑到两次常规会议间出现的各种情况,代表全体大会采取必要措施,并与总干事密切配合,以确保总干事批准的各项行动计划的有效性和合理实行;

c. 与总干事密切配合,阐明政策,并酌情呈请全体大会批准;

d. 根据需要复审和调整总干事起草的行动计划和预算草案,并服从全体大会决议进行通过;

e. 依照第2.3条考虑批准申请者成为ICCROM会员;

f. 向全体大会提出任命总干事及其任期和委用条件的建议,同时根据第6条(d)延长总干事的任期;

g. 根据第6条(e)所述情况任命总干事;

h. 批准总干事提出的秘书处组织结构;

i. 批准人事条例;

j. 就财务条例的采纳向全体大会提出建议;

k. 任命外聘审计员;

l. 监督ICCROM的财务工作;

m. 根据全体大会的需要在其常规会议上对其活动准备一份报告;

n. 履行全体大会可能委派的其他类似职责。

 

3. 程序

理事会应该:

a. 会议:

ⅰ. 在全体大会常规会议结束后立即召开;

ⅱ. 在全体大会的下次常规会议开始之前立即召开;

ⅲ. (ⅰ)和(ⅱ)所述会议间隔期间召开一次;

b. 除非全体大会和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会议在意大利罗马召开;

c. 采纳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d. 在全体大会常规会议后第一次会议开始时,选举负责办公事务的主席和其他官员,任职至全体大会下次常规会议闭幕时止;

e. 如有需要,可建立相应的委员会以实现其职责。

 

4. 表决

每位选举出的理事会理事、UNESCO总干事代表、意大利政府代表和艺术品修复学院代表应行使一次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理事会程序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应由出席大会和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多数形成决定。

 

第六条   秘书处

a. ICCROM秘书处应由主任和所需职员组成;

b. 主任和职员的职责应相应地国际化。在履行职责时,主任及其职员均不应寻求或接受ICCROM以外的任何政府或机构的指示。他们应该摈弃任何可能损害其身为国际官员的立场的行为。每个会员国必须尊重主任及职员的职责的国际性质,并不能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责;

c. 应根据理事会核准的人事条例任命职员,全体职员应对主任负责;

d. 主任应由理事会提名,而且除了下面(e)小段中规定的以外,应由全体大会任命。全体大会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定任命并批准任期和主任的供职条件。全体大会对主任的任命可由理事会延长至至多两次,每次任期视情况延长两年。但是,理事会延长的任期总和决不能超过6年。主任可由全体大会再次任命。

e. 如果两次全体大会常规会议间隔期间主任职位有空缺,则由理事会任命新的主任就职至下次全体大会常规会议闭幕时止。理事会也应决定主任的任期和供职条件,并将此包含进理事会主席和新主任签订的合同里。

f. 主任应就全体大会和理事会的行动提出建议,应在服从理事会的前提下准备行动计划和预算的草案。根据全体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主任应对获批的行动计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执行负责。他/她应与会员国联系交流,为ICCROM的各项行动准备定期报告。

 

第七条   财务程序

a. ICCROM的预算应两年进行一次。下两年的预算草案应随同行动计划,在全体大会召开前至少60天与会员国进行沟通,以便草案在会上得以进一步考虑。

b. 除非全体大会另有决定,否则ICCROM的财务期应为全体大会常规会议后的两年。

c. 会员国在财务期内的会费应一分为二按年交纳。一份在第一年开始时交纳,另一份在第二年开始时交纳。

d. 主任可依据财务条例中的相关说明接受直接来自政府、公共或私人机构、协会和个人的自愿捐款、赠品、遗产和补助金。

e. 预算应在理事会的监督下依照财务条例由秘书处执行。

 

第八条   法律地位

在各会员国领土上,ICCROM均应享有为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资格。

 

第九条   制裁

当会员国未向ICCROM交纳会费,应取消其在全体大会中的表决权和向理事会提名理事候选人的权利。连续4年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国应无资格再获得ICCROM的服务。连续6年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国其会员资格应被全体大会暂停。但是,如果不交纳会费是由于会员国控制能力之外的特殊情况造成的,则全体大会可允许该会员国行使包括获得ICCROM服务在内的上述权利,或决定不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的退出

任何会员国可在全体大会批准其加入期满两年后的任何时间里通过向ICCROM总干事提出声明的方式退出ICCROM。该退出声明在提出后第二年的12月31日生效。在退出声明生效之日,其不应影响ICCROM的财政职责。ICCROM总干事应告知UNESCO总干事会员国退出声明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

a. 本章程的修订可由会员国或理事会提出。其应在全体大会上经出席全体大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倘若所述的三分之二多数超过ICCROM会员国的一半的话。

b. ICCROM总干事应在将修正案列入日程的全体大会会议召开前至少180天与所有会员国和UNESCO总干事进行沟通。

c. 如果在交流修正议案后,某会员国或理事会希望在上述修正议案中再增加修正,则修正议案可在将原始修正议案列入日程的全体大会会议召开前至少90天与所有会员国和UNESCO总干事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生效

本章程应在ICCROM全体大会第23次会议闭幕后立即生效。

 

第十三条   解散

ICCROM可根据全体大会的决议被解散。全体大会只能在向所有会员国发送关于解散议案书面声明6个月后进行讨论。任何解散ICCROM的决定应经出席全体大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倘若所述的三分之二多数超过ICCROM会员国的一半的话。

 

第十四条   有效文本

本章程的英文和法文文本均有同等效力。